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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1:19 来自滨海论坛APP用户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补安置〔202540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滨拟征告〔202513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40号附图_01.png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五组集体所有土地1.3588公顷,其中农用地1.3588公顷(含耕地0.863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38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综合地价40000/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0000/亩、安置补助费20000/),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0000/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000/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nhai.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5822日至2025922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92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822日至2025922,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5821

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补安置〔202541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滨拟征告〔202514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四组、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41号附图_01.png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5265公顷,其中农用地0.5265公顷(含耕地0.5234公顷)

2. 拟征收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五组集体所有土地2.6227公顷,其中农用地2.6227公顷(含耕地2.203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38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综合地价40000/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0000/亩、安置补助费20000/),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0000/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000/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nhai.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5822日至2025922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92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822日至2025922,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5821

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补安置〔202542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滨拟征告〔202515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四组、三元村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42号附图_01.png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滨海县通榆镇集体所有土地1.49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9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4902公顷;

2. 拟征收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43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35公顷(含耕地0.0243公顷)

3. 拟征收滨海县通榆镇三元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896公顷,其中农用地0.0896公顷(含耕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38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综合地价40000/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0000/亩、安置补助费20000/),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40000/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28000/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nhai.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5822日至2025922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92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邮编:22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822日至2025922,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镇(街道)、村(居)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周胜阳;电话:0515-89129859),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5821

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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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3:09 来自滨海论坛APP用户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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