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病待遇
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参保对象,经病种认定后:
(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特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标准,和住院共用年度限额。
(2)异地门特报销比例参照市内门特标准和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3)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职工血液净化(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报销政策执行。
(4)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5)2023年最高限额:年度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1万元;年度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3万元(今后根据上级部门政策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