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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网络谣言,共筑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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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09:06 来自滨海论坛APP用户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受“流量经济”刺激,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更新频率、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等显著增强。

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坚持打防管控一体推进,持续加大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打击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打击整治走深走实,忠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幸福和安宁的神圣职责。

 

什么是网络谣言
2024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01
网络犯罪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

02
网络恐怖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03
网络灾害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04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网络谣言的特点
2024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也改变了谣言的传播方式,因此网络谣言依附于新媒体进行传播产生了许多新特点,这些特点具有与传统谣言完全不同的特性,如匿名性、群体传播、传播效率高、传播生命周期短、信息重组、再造事实信度高等。

01
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更加频发

由于热点事件自带网络流量,大量自媒体往往蜂拥而上,结合热点话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蹭热点”,由此导致热点事件伴生网络谣言现象愈发突出。

02
受流量驱动的谣言传播范围更广

在“唯流量论”的提成规则下,为吸粉引流、非法牟利,自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水军”团伙肆意编造谣言信息、负面信息,形成热点后又引发大量自媒体账号迅速模仿跟拍,刺激了网络谣言的大范围传播扩散,这是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的根本诱因。

03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降低造谣成本

当前,人工智能、视频合成等技术发展迅速,被不法分子用来一键生成虚假信息,极大降低了造谣门槛和成本,增加了管控难度。

04
短视频谣言更加难以辨别

在人人都是短视频创作者的网络时代,短视频形式生动直观、信息承载量大,因而比图文内容更易获得网民信任。不法分子采用与真实新闻相似的形式和风格,配合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断章取义等手段,使虚假信息看起来更加真实可信,增加了谣言的辨别难度。

05
挑动网民情绪、撕裂社会共识

网络谣言往往利用人们的恐惧、愤怒或好奇心,以情绪化的方式制造矛盾和对立冲突,操纵受众的情感和立场,极易在社交媒体上扩散引发舆情。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和刑事责任

网警普法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共筑清朗网络环境 

来源:平安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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