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滨海县教育局印发了滨海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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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着力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和已签订聘用合同在教学岗位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建立报备制度
第三条 允许教师利用工作之余为学生义务辅导,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教师除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辅导任务之外,需在休息时间或其他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和工作时间之余)为亲友子弟义务课外辅导、补习的,每学期不超过 3 人,本人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师义务课外辅导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上报学校。 2.单位批准。学校对教师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在保证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主要负责入签字并在学校公示。 3.登记备案。学校将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县教育局工委办、人事科备案。 4.定期抽查。县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违规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1.除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辅导任务之外,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开展辅导收费的; 2.在校外培训机构参加有偿补课或参与管理或提供相关资格证明的; 3.从事未向学校和教育局登记备案的校外辅导的; 4.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5.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他人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 6.从事其他违纪违规补课(培训)的。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五条 县教育局加强监管,发现或收到教师违规补课举报线索的,可责成学校自行组织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县教育局。也可由县教育局直接派人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条 当事人应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说明情况,但事实清楚的,直接认定为违规补课行为。事实清楚包括以下情形之一:违规补课行为被当场发现的;相关参与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的其他教师、家长、学生或其他人员等)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违规补课的事实。 第七条 调查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可在 30 天内向学校或县教育局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调查结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经调查认定教师有第四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以下处理: 1.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申报、岗位晋升。聘期内违规补课的,考核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试用期教师违规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重的,在实施前款处理的基础上,撤销教师资格证,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3.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严重的,撤销教师资格证,解除其聘用合同。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违规补课的,在实施前三项处理的基础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职处理。 5.编外教师违规补课的,解除聘用关系,列入黑名单,县内各学校三年内不得聘用。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1.将正常教学内容放到违规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违规补课的。 2.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违规补课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 3.因组织违规补课发生学生身心伤害的。 第十条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整治违规补课责任。1.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整治违规补课第一责任人。学校一学年内被查实一起教师违规补课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并扣发当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被查实两起及以上的,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政纪处分,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行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2.学校一学年内被查实两起及以上违规补课的,该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三年内学校不得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集体性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校须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教师违规补课行为查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申诉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规聘用在职教师的校外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责成其停业整顿或关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