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开始
骑乘电动自行车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既
是安全常识也是法律规定要求
但在生活中仍然有人熟视无睹遇到交警执勤时更是想方设法地逃避
就在前不久,一女子不仅无视出行安全,还在执勤交警依法处理时,暴力袭警,结果由原来的“20元罚款”行政处罚,升级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该起袭警案。
具体详细一起来回顾下
2022年1月,许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汪某出行。在行驶到某路段时,许某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交警在检查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头盔。许某为逃避处罚,下车步行,将车辆交由汪某驾驶,后许某、汪某被交警拦下。二人拒绝配合交警执行公务,汪某多次准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被交警制止,后汪某见交警阻止其丈夫许某离开现场,将交警推倒在地,导致交警尾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汪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根据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认罚等犯罪量刑情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袭警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
资讯多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公安局《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