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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害人害己!”日前,江苏盐城,90后女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性病,仍然不管不顾出来卖淫,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90后,射阳人,初中学历,目前没有正式工作,靠出卖肉体来维持生活,由于担心在老家会撞见朋友会让自己难堪,所以张某现在搬到了滨海住,跑到阜宁上班。
对于皮肉生意这一行,张某并非初出茅庐,她曾在2012年在江苏省阜宁县就因为卖淫而被处以500元的罚金,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却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效果。从那以后,她还一直在做这个行业,只不过她做得更小心些。
一夜,张某和一名男子商议后,以1000元的价钱和他进行了皮肉交易,随后,他们在江苏省阜宁县一间宾馆里翻云覆雨,并被警察当场逮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阜宁县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此,阜宁县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被拘留时,张某承认了其感染了梅毒,当地派出所闻讯后,迅速调查张某的病例,发现她在滨海县妇产科医院做过一次梅毒抗体测试,结果显示她患有梅毒,医生嘱咐其要接受治疗。
根据《刑法》366条,在明知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卖淫、嫖娼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相应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的“明知”进行了明确,只要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就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且该条还明确,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以,张某在“意识到”自己已经感染了性传播疾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着性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因张某有违法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决定改变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由行政拘留变为刑事拘留。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张某在知道自己感染了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张某能如实交代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性质,法律上可以减轻他的刑罚,最后,法庭判决张某因传播性传播疾病,被判刑8个月,并处罚款4000元。
卖淫只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而性病的蔓延却威胁到了大众的生命与健康,因而也就列入了刑法中,失足少女这是一种很古老的职业,哪怕被打击得遍体鳞伤,这一行也能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永不停歇。生存不容易,挣钱可以体谅,但是不要伤及他人,不然就是触犯了刑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来源于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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