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2019年4月1日盐城市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苏公规〔2022〕1号)、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和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通告: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我县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电动车召回制度,严格处置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产品的企业,坚决关停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符合新国标要求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旧国标的,由公安治安部门进行治安管理登记,发放临时信息牌。我县对不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的淘汰过渡期(2019年4月15日-2024年4月15日),淘汰过渡期满,不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电动车安全秩序管理。淘汰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需悬挂本县公安机关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三不准”管理措施,一是门不准进:不准进小区、不准进单位和企业;二是路不准行:不准在路面行驶;三是面不准停:不准停靠沿街沿路非机动车车位,一经发现即清拖,待登记上牌后发还。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多方力量,排查登记在用的无牌电动车,敦促车辆所有人登记上牌,清理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电动车”。城管、公安部门加强电动车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违法停车的常态化整治,维护文明、畅通的道路环境。 四、附则 (1)本通告中的“本县”,是指滨海县全县行政区域。 (2)对本通告内容有疑问的,可拨打公安84108155、市场监督84222005、城管84230519部门电话进行咨询,外地拨打需加拨区号(0515)。 (3)本通告内容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滨海县公安局 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来源:滨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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