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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轮电动车、 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从即日起至 2021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具有3个车轮的车辆(含燃油三轮机动车、电动三轮机动车)。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无牌、非标三轮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无牌、非标三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或收缴车辆。
三、生产、销售非标三轮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将依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具有违法载人、超限载货等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罚。
五、整治工作中,凡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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