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我县正积极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资格认定工作,完成认定可享受直接刷卡报销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垫支医疗费用负担。
1、慢性病病种范围
(1)职工医保: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结核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视网膜变性、特发性肺纤维化、艾滋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 (2)居民医保: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结核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II型、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
2、特殊病病种范围
(1)职工医保:恶性肿瘤、慢性乙型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3-5期)、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肾病综合症、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肝硬化、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血友病、自身免疫性肝病、克罗恩病、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 (2)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慢性乙型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3-5期)、肾病综合症、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肝硬化、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皮肌炎、精神病。
1、慢性病待遇
(1)经确认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再自付30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转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年度内最高实报为3000元。 (2)经确认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城乡居民,在镇(区、街道)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县人民医院就医的补偿60%,在县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2、特殊病待遇
(1)经确认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一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年度内支付限额按原标准执行。 (2)经确认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城乡居民,补偿70%。 转市外就医的,职工、居民报销比例都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我县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精神类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定点认定机构。见下表:
1、准备申报材料。参保人员首先应准备好相关病史资料,如:二级及以上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相关病种的检查报告单等,且应有诊断医生签字和医院盖章。 2、定点医院认定。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申请认定,认定责任医师根据可认定的病种范围开展认定,医院的医保办对认定结果进行初步确认、录入。 3、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患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均可选择两家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建议一家为确认医院、一家为属地卫生院或其他一级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患者需重新选择定点医院的,需本人或委托人带相关证明到认定医院或医保中心调整。 参保人员应按照“先病种认定、再选择定点、最后刷卡直接结算享受待遇”的流程进行就医购药。
来源:滨海卫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