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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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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7 08: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违规强制向学生收费或强制要求捐款捐物。此外,教职工一旦发现校园欺凌情况,要及时制止。

  教育部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 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等活动


  对于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督促入学及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学校应制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在防治性侵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教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
①学校应建立对欺凌的零容忍机制;
②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殴打、辱骂、起侮辱性绰号、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
③教师应关注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
④学校接到关于欺凌的举报,应立即调查;
⑤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 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户籍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在平等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来源:北京晚报、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客户端
盐城晚报微信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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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4-7 12:42 来自滨海论坛APP用户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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