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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4-1 12:34| 发布者: bhwang|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盐城市监察委员会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1月以来,我市开展了声 ...

盐城市监察委员会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1月以来,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斗争成果,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凡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有其它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作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将给予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滨海县公安局受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11084452012  1785160698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监察委员会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司法局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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