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说法来了”,是对“百姓有所呼”的郑重回应,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每一次诉求的倾听,都是对“您来”的郑重答复。“说法来了”,也是法治声音主动走近大众的生动注脚,是面向社会公众“说”清法理、“讲”明规则的普法之窗。“说法来了”,更蕴含着“一直都在”的坚守。滨海法院公众号推出【说法来了】栏目,以“来了”的热忱开启新篇,更以“一直在”的执着深耕不辍,让尊法、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种子在持续浸润中生根发芽。本期推出由民一庭编报的案例。
一纸《转岗通知书》
竟让“打工人”调岗至隔壁县
生活各种不便,想要离职
公司却不肯补偿
案情简介
小王一直在张老板经营的饭店当服务员。因该处店铺租期即将到期,张老板向小王发出转岗通知,要求她去往自己在隔壁县的另一家饭店工作(相隔约30公里)。小王以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随后,小王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张老板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张老板则认为调岗是因为经营需要,小王拒绝调岗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自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老板单方决定将小王调至另一县工作,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小王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张老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张老板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6千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生活便利等因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调岗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有权以“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遇到调岗纠纷时,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调岗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民一庭姚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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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征女
男征女 无锡宜兴
@小爱.文案:这一年快
“其实折磨你的,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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