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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外摆”经营食品安全提示 各餐饮服务单位:
近期,我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外摆菜”现象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我市餐饮服务单位“外摆菜”经营行为作如下提示: “外摆”摊位严禁提供生食水产品、冷加工糕点等对加工、储存条件及适合食用人群要求高的高风险食品。当前气温较高,“外摆”食品应根据销量合理控制数量,避免多次复热、储存售卖。从出菜到销售完成,全程控制在2小时以内。需冷藏的菜品,必须存放于冷藏设备中,温度严格控制在0℃—8℃。“外摆”区域应采取遮阳措施,防止食品因阳光直射、温度过高导致变质。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所有食材采购须索证索票,包括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可溯;食材储存应严格按照冷藏冷冻等温度条件,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着色剂、含铝膨松剂、防腐剂等,禁止采购使用非食用物质(如工业明胶、硼砂)及亚硝酸盐。加工过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严防交叉污染。盛放“外摆”食品的容器须加盖或覆盖保鲜膜,避免灰尘、蚊虫污染。打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预先分装打包好的需在容器上加贴标签,标明制作分装时间。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备餐、售卖“外摆菜”期间,人员应着装整洁,规范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帽子,严禁佩戴首饰、留长指甲、涂抹指甲油等,避免直接接触食品造成污染。 “外摆”经营区域应远离环卫垃圾桶、垃圾中转处理站、公共厕所等污染源,配备防蝇、防尘设施。每日经营前后对操作台、用具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并保持摊位周边环境整洁,杜绝垃圾堆积。建议配备带盖垃圾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售卖区域有制止餐饮浪费提示,建议根据顾客需求提供多种不同份量菜品,提倡售卖“小份菜”“半份菜”。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外摆”经营的规范管理,按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到属地街道做好备案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食品。消费者购买“外摆”食品如遇疑问或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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