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米厂搬离自有物品并返还土地。某米厂不服该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某米厂未经通榆河河道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涉案通榆河东岸的滩地用于建设米厂,从事粮食加工生产经营,其行为影响通榆河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且妨碍通榆河河道行洪。
因某米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河堤管理所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某米厂的负责人对抗情绪明显,对此,滨海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工作推进方案,由执行法官上门耐心解读拒不执行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经过多次谈话沟通,帮助被执行人算好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账”,被执行人某米厂自行完成腾退,案涉土地顺利交付申请人河堤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