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74251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有序进行,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出剩余违法所得622519元,发还给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