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同日立案。经查明,该公司2023年6月4日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显示,当日气瓶充装前检查数量为169,充装汇总量为174,充装后检查量为116。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气瓶信息采集器损坏,未能对当日气瓶进行全部信息采集,也未对充装完成的气瓶进行信息补录,气瓶充装过程中未对部分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
另查明,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函件中反映的该公司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行为,某公司负责人表示2023年6月19日充装了7只未在该公司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该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非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东台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某公司做如下处罚:罚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