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
省政府关于
滨海县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
同意相关土地被开发利用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老家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滨海县学府路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滨海县学府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盐政请示〔2025〕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滨海县将位于坎北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5224公顷(耕地0.24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5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528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5236公顷,征收土地0.522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滨海县学府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滨海县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县
杜仲路工程(滨海县增减挂钩
2025年第210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滨海县杜仲路工程(滨海县增减挂钩2025年第2102批实施方案)的请示》(盐政请示〔2025〕7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滨海县杜仲路工程(滨海县增减挂钩2025年第2102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滨海港镇、东坎街道、界牌镇。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3.7773公顷(其中耕地3.7213公顷);建新区总规模3.842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增加3.7739公顷(占用农用地3.5644公顷,含耕地3.1955公顷)。
二、同意滨海县将位于东坎街道、界牌镇的3.397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将批准的3.8422公顷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滨海县杜仲路工程项目。
三、你市要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要求,加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及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额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
五、请组织相关部门在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时做好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县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
2025年度第1103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滨海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滨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03批实施方案的请示》(滨政发〔2025〕2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由省政府委托盐城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滨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03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滨海县界牌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淮镇、蔡桥镇、陈涛镇、天场镇、通榆镇、五汛镇、滨海港镇、正红镇、东坎街道。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21.3999公顷(含耕地20.6873公顷);建新区总规模21.279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增加21.2788公顷(占用农用地21.2788公顷,含耕地17.4679公顷)。
二、同意你县的土地征收申请,将实施方案中位于建新区的滨海县东坎街道东园社区、东三村共计21.2797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要求,加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及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额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
四、你县要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请组织相关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时做好备案。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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